6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這份文件可知,新能源汽車積分政策將從2018年開始實行,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在執行時間和比例要求上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沒有變化,但在不同類別的車型積分方面有所調整。

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節選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七條 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差額。
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實際值小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
第二十四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或者進口量大于5萬輛的乘用車企業,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2016年度、2017年度,對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不做考核。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二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在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的年度內抵償歸零。
……
第三十一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后續年度使用的,應當按一定的比例進行結轉,結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包括該核算年度產生的和結轉至該核算年度的正積分),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計算。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二條 乘用車企業受讓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轉讓。
……
第三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采取從其他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
第三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本企業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車企業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規定的格式(見附件6)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
第三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來源:EV視界
